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