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