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用具;(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四)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