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