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提请任命的机关组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