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