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