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