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