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特级保护、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