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分区域、分灾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场馆、设施等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教育、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公益宣传。

鼓励和支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