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