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约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前款所规定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