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