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