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八条有效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二)发现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可疑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三)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