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