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涉密人员、驻外人员及其近亲属和新招录人员、非涉密人员等不同对象,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面向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包含国家安全和反间谍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