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