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旅游标准实施应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鼓励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休闲街区、旅游民宿、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旅游经营者申请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质量标准等级的标志和称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