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消费惠民措施,支持打造精品特色商业街区、文化娱乐消费空间、特色农贸市场等旅游消费场景,开发特色旅游商品,促进旅游消费增长。支持发展夜游、夜娱、夜秀、夜食、夜购等消费业态,促进夜间旅游消费。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场馆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开发冰雪运动、温泉度假、民俗旅游等适合旅游淡季的产品,支持在旅游淡季开展节会、演唱会、赛事、会展等活动,激活淡季旅游市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