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岸带、文物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旅游业的,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并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