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