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议案内容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且条件成熟的,建议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

(二)代表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三)代表议案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建议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