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依照《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