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按照职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海事、税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