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景区、商业街区、交通枢纽等区域,设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站点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服务设施。

景区和文博场馆应当优化旅游公共信息发布服务,完善多语种标识标牌、旅游厕所以及医疗救助、母婴服务、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推出行李寄存、便捷接驳、免费无线网络接入、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等便民措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