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建设、产业促进、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