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信息服务等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信息服务等业务活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能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