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围绕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引导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构建创新联合体、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布局和构建专利池,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