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健全完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办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推动生产经营和教育、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