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的议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和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