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五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