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