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并与省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及立法资源项目库,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编制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