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在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