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