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会议进一步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当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审议后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