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