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人大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