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维护学校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