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