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旗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呼伦贝尔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根据自治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