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清理。发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内容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不相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自治旗自治条例、相关单行条例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法院和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情况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