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案和单行条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