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自治条例草案和单行条例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起草自治条例草案和单行条例草案,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符合实际需要。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