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超载运输;

(二)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三)船舶配员未达到最低标准或者船员不适任;

(四)载运旅客的客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