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船舶超载运输;(二)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三)船舶配员未达到最低标准或者船员不适任;(四)载运旅客的客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