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航运工作的领导,将内河航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干线航道和相关港口的投资、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支线航道、其他航道和相关港口的投资、建设、运营、养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