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献血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