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给予献血者休息时间,并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鼓励各单位给予无偿献血者人文关怀,制定无偿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