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六条有效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非营利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配备与血站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加强经费保障,保证采供血工作正常运行。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